1993年12月20日第40/94號歐共體商標法頒布,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。該法直接適用歐盟各國,并與隨后
頒布的實施細則一起自動成為歐盟各國的商標制度組成部分。
項 目
所需材料
流 程
申請注冊
商標注冊采用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》
商標注冊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,服務商標,集體商標,立體商標,顏色商標,音響商標,氣味商標的申請注冊。
所需材料:
1.申請人名稱及地址
2.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
3.商標圖樣
4.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
官方回執(zhí)時間:4周內
注冊時間:18-20個月
注冊有效期:10年
查 詢
(單類別報價)
1.商標圖樣(含義說明)
查詢結果:2-5個工作日
答復審查意見/聽證
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,不涉及費用。
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
復 審
1.授權委托書
2.理由及證據資料
異議、答辯
商標異議期限:3個月
提交使用證據
商品圖片,廣告宣傳材料,銷售合同,進出口報關文件等。
商標爭議
商標轉讓
2.商標注冊證書
3.轉讓協議
商標續(xù)展
3.注冊人身份證明
商標變更
2.變更信息
其他:連續(xù)不使用撤銷時間:5年; 官方語言:英語